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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规则

(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

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法院执行案件时应视申请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需要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提出。

第二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主动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除履行法律文书中的标的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第三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主张,法院依据《民诉法》主动告之申请人有关迟延履行规定并依职权通知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如明确表示放弃,也应予以支持。针对第三种情形,申请人是否申请并非是必要条件,法院依法主动适用该条,体现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的法定性。

(二)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

不按期履行原因划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情形,我认为:按履行能力可以划分客观上不能履行与主观上不能履行。客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因无财产或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义务,如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身患癌症而连治疗都没钱,此时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义务;主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如被执行人有房屋等财产而不变现偿还自己的债务,造成迟延履行的原因是被执行人的主观上拖延故意。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是一种执行措施,目的是催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由于客观上不能履行造成迟延履行,因此该项执行措施采取也就失去前提,否则不加区别加以适用,有违法律对当事人公平保护。

(三)迟延履行利息清偿的顺序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执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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