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说有关无过错输血引起的医疗诉讼问题
2014/3/1 20:22:26
有人认为,在无过错输血所引起的医疗诉讼法律问题中,应对被告也就是医疗机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被告为原告进行的输血工作没有过错这一前提,因此过错并不是判定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在处理类似的医疗案件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并应当加以厘清:
其一,医学上的不确定性对法律证据的证明效力的影响。众所周知,不少疾病具有极大的顽固性和较长的潜伏期,这恰好反映了现代医学的水平及其进步的程度受制于当时医疗科学的技术局限。现代医学对很多顽固疾病的认识近十年来才有所突破。这种医学上的不确定性,对于法律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举例来说,人类对艾滋病等的认识就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此可以设想——现在所输的血液中是否有我们目前未知,但将来能证明存在的新的病源?对于这个问题,任何一个医学研究工作者恐怕都不能轻易地给出一个否定的答案。因此这样就必然会出现一种情况,即现在医院完全按现行的诊疗规范进行治疗,但仍有可能在将来的医学研究成果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如果按将来的标准来衡量并研判现在的行为,显然是有失公允。
其二,经验规则的证明方法问题。证据法意义上的经验规则,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物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很显然,“已知事实”作为一种经验,应当是“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或者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普通规律性认识,它可以起到不证自明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经验规则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发生概率作为认知的基础和充分条件,才可以达到一种规律性认知的经验标准。其中,有关认知的确定性、唯一性或者说是盖然性相当高的可能性,才可在诉讼中被当作是经验规则来对待。
其三,如何在法律上就挽救生命的必要性与加重疾病的风险性这两者之间求取平衡。在医疗过程中,很多医疗行为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治疗疾病,减轻痛苦,但另一方面又有可能给患者带来损害。例如镭射的放射线,既能辅助诊断,起到重要的治疗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有很强的负作用;又如化疗,目前是恶性肿瘤的重要治疗手段,但其严重的负作用人所共知。输血是治疗和挽救生命的必要措施,但又存在着感染其他暂时无法查明的疾病的可能性。理论上,原告也可以被视为是医疗手术的受益人,因此在法理上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手术可能导致的风险就都应当由患者来承担。法律在设置上,需要在挽救生命的必要性与加重疾病的风险性这两者之间,妥善地求取平衡。如果医疗手术对于挽救患者的生命具有紧急、迫切和极端必要的意义,那么相应地,相关风险责任应更多由患者自行承担,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重大手术都需要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亲笔签字的道理。但如果一项医疗手术与挽救患者的生命关联度不是很大,那么,即使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在审理时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医疗机构分担相对更多的风险责任比例。而且在这里,还需注意两个前提:首先,即使是为保住患者生命所进行的医疗手术的风险责任主要应由患者来承担,也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时所负有的特定的职业义务和道德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必须基于职业上的负责、勤勉态度,严格按医疗规范来实施医疗手术,而不能违反手术规程,或不依职业道德良知来实施手术;其次,即使在不以拯救患者生命为目的的手术所引发的风险责任问题上,医疗机构需要分担相对更高的责任比例,也需要由患者来证明相关损害后果与手术之间存在不可缺少的必要联系。只要该因果关系链条存在,那么即使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过错,法院也可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医疗机构与患者分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综上,在处理个别患者利益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健康的关系上,司法机关既需要考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需站在更为全局的视角维护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倘若医疗机构在手术中已尽全力,但仍出现意外或者不能达到患者的期望,在此情况下,法院就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公平正义的立场处理好相关医疗诉讼问题。如果一味从保护个别患者的个人诉求出发来处理相关法律纠纷,也可能导致医疗机构为了应对其在司法上先入为主的不利地位,而利用其专业优势,为患者制定出更严格的诊疗规范,以预先排除各种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可能。这样,也许面对一个普通的感冒,医生也不得不去让患者做各种各样的检查,以从法律上而不是医学上排除各种疾病。最近在美国出现的一个案例就能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一位孕妇在医院做常规的产前检查被告知胎儿正常,结果分娩时生下一有严重心脏疾病的婴儿。产妇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医院存在重大疏忽从而判处天价赔偿。此案一出,全美医学界哗然,导致所有医生拒绝为孕妇做产前检查,理由就是因为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对胎儿正常与否作出完全正确的评价是不可能的。当然,以此来举例,只是为了说明法院在处理相关医疗案件中应当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把握公平正义的审判原则。由于在医患关系中,因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所限,患者始终处于弱势的一面,因此,法律在初始的制度安排上仍应优先考虑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者须重视医疗诉讼领域的具体情形,以便更好地完善相应立法,从而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参考,推动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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