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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徐某某诉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徐某某诉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浏民初字第###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辉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辉律师某,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被告承包了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后,设立浏醴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三标项目部),负责浏阳市龙伏镇、沙市镇境内的浏醴高速公路建设。2009年11月起,原告受三标项目部雇请担任办公室主任,约定月工资为前期4500元,后期为6000元,但未约定工作期限。2013年5月,原告被告知已与项目部解除劳务关系。2013年5月16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2548元,三标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的工资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2548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替三标项目部垫付的费用74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2 548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垫付的7 452元费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起,原告受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浏醴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三标项目部)的雇请,为三标项目部提供劳务。2013年5月,三标项目部与原告解除劳务关系。2013年5月16日,经双方核算,三标项目部尚欠原告劳务工资共计32548元,三标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因被告拒绝支付该笔劳务工资 

长沙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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