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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湖南某酒业公司诉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湖南某酒业公司诉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永中法民三初字第##号



  原告湖南某酒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湖南某酒业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蒋##参加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湖南某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某酒业公司诉称:“开口笑”商标为依法经国家行政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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