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2014/3/12 14: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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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2013)益法民三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程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上诉,但和解和调解需另行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湖南省分公司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1、游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游某某的医疗费按医保标准进行核减;3、游某某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计算;4、游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为969.75元;5、施救费、鉴定费、诉讼费不由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贺某某驾驶湘ADJ##号机动车沿泉交河方向向左转弯时,将相对方向沿此正常行驶的由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刮倒,造成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游某某受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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