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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好意让人同乘 翻车致人伤残担七成责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邓某搭载同行工友孙某等五人乘车,却因车辆侧翻,致使孙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摔成九级、十级伤残。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邓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孙某53159.27元。

  2012年3月31日,孙某、邓某等六人在华容县治河镇为二户建房业主完成预制板的吊装业务后,每份平均分配得170元报酬,下午7时左右,孙某等五人共同搭乘邓某驾驶的带吊装设备的手扶拖拉机返家,车行至潘南墟场大堤时,因路面没有硬化车轮滑向路边,出现险情后,除孙某外,邓某及车上其他人员跳下车辆,邓某下车后扳下刹车制动仍无法控制车辆,造成翻车将孙某甩至车下受伤的后果。车祸发生后,经鉴定孙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跟内侧皮肤撕脱伤、肋骨骨折,伤残九级、十级。另外,孙某住院期间,邓某支付了治疗费19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为他人提供劳务后一同返家途中,原告孙某因搭乘机动车辆出现事故致伤,而被告邓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驾驶人,故原、被告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可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影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邓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手扶拖拉机,以货运车辆载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孙某受伤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孙某明知拖拉机不能载客而搭乘,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减轻被告邓某的责任,本案中由被告向原告承担70%赔偿责任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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