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遭克隆损失2万 法院判密码保存不当
银行卡莫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名被克隆,钱被取走,到底是谁的过错? 银行卡莫名被克隆,钱被取走,到底是谁的过错?去银行存钱变成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不赔……昨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了河北省内十大金融消费典型案例,提醒大家练就一双“慧眼”,看好自己的卡与钱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卡被克隆责任到底算谁的?
案例1:某日傍晚,程先生在银行ATM机提现。晚上,他就陆续接到多个短信通知,其银行卡内资金被多次提取现金共计6万余元,程先生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经公安机关现场查看,程先生取款的ATM机被人动了手脚,该机外门禁疑似被装上读卡器,上方疑似被装上录像设备。经过仲裁,银行全额赔偿了程先生的被盗资金。
案例2:持卡人郑先生说,2012年12月29日18时05分,当时借记卡在身上,但他连续收到7条自己的银行借记卡ATM交易短信,随即向银行客服投诉,并电话报警。次日上午,他到该行查询相关交易流水,显示共有7笔ATM转账或取款交易,合计23465.5元。银行根据ATM交易行提供的截图判断,交易人非郑先生,郑先生也有不在场证据,因此认定此为克隆卡作案。事后,郑先生以“银行ATM机不能识别伪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银行却认为郑先生银行卡被盗刷,本人应承担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最后经过协商,银行和持卡人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提示:克隆卡到底是谁的责任?要看谁有过错。从银行方面来看,银行对消费者银行卡中的资金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装的自助设备应尽到妥善维护义务,由于工作疏忽导致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方面无法识别伪卡(克隆卡),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持卡人来说,保护密码至关重要,密码设置不能太简单。建议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一旦资金有变动能够及时发现。
信用卡失窃,在超市被盗刷万元
案例3:康先生是某行万事达信用金卡持有人。某晚他在外吃饭丢失钱包,内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未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在20时16分报警。即便如此,行窃者还是于19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盗刷10538元。康先生为此对百佳超市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签购单上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超市应承担责任。经法庭调解,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提示:商家审验持卡人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银行卡大单消费,更需要多加注意,认真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顾客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相符。
身份证借人贷款,产生不良记录
案例4:2013年3月26日上午,消费者宋某到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经办人员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一头雾水的宋某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有两条不良贷款记录。原来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曾被妻子借给内弟贷款做生意使用,并且出现了未按期还款情况,形成不良记录。对此,宋某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提示:消费者应注意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免自身信息泄漏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一是办理保险、银行卡等各种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事项时,要直接到银行柜台或正规营销机构办理;二是尽量不要委托他人拿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代办相关事宜,减少个人资料被盗用的机会;三是在对外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时,建议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以防被移作他用;四是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把身份证、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更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相关信息。
想买基金买成保险,亏了5万元
案例5:龚女士2009年到某行要求购买基金50万元,该行经办人员却为其购买了保险,并致其亏损5万元左右。2011年8月11日,龚某与该行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经调查,龚女士在保险产品认购单上签字确认,不存在被误导,但是银行也无法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保险产品认购单上的提示文字也比较含糊。该行联系相关保险公司协商,最终该保险公司补偿了龚某亏损的5万元本金。
提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认真评估。消费者也需擦亮眼睛,无论签署任何单据,都要认真看、仔细问,做到清楚明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必要时要求销售人员将宣传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方支付还信用卡,延迟谁负责
案例6:王先生持有A行信用卡,7月20日是其一笔借款的最迟还款日。王先生7月20日用B行借记卡在某商场的拉卡拉上向A行信用卡归还了全部借款,但7月22日收到A行短信通知,提示其延迟还款两天,产生500多元滞纳金和利息。王先生认为自己在还款截止日前归还了借款,未及时到账不是自己原因,所以不应承担滞纳金和利息。A行收到投诉后,向王先生详细解释了信用卡的还款规则,信用卡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是由王先生对信用卡使用相关政策、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规则不了解引起,应由王先生承担所有损失。最终王先生认识到自己的疏忽,表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提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偿还信用卡债务,包括支付宝、拉卡拉、盛付通、财付通、快钱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银行的还款到账时间规定不同,部分银行并不支持实时到账。因此,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最好方式就是消费者尽量提早还款,建议最好提前3个工作日还款,预留一些资金到账时间。
试驾摩托一去不返,留下8万假币
案例7:张女士逛街时见到商贩卖的玩具外形可爱,便打算掏钱购买。她给对方5元纸币后,就摆弄起小玩具来。这时,商贩将其刚刚支付的5元纸币递了回来,称其缺角,要求更换。张女士没有其他零钱,便递给商贩一张百元纸币,商贩拿着钱在自己腰包里翻了一会儿,称没有零钱找兑,愿意收下刚才那张缺角的5元。张女士回家后感觉不对劲,拿出钱包中商贩归还的百元纸币,发现竟然变成了假币。
案例8:周先生准备出售一辆进口摩托车,就在网上发布消息。孙某与其联系约定交易时间,来到交易地点后,孙某打开随身挎包,向周先生展示包内8万元现金以示购车诚意,并提出试车。周先生爽快答应,孙某也“大方地”将挎包交给周先生,然后骑上摩托车消失得无影无踪。周先生感觉情况不妙,打开挎包,发现8万元全是假币。
案例9:黄先生搭乘飞机准备回郑州,在机场匆忙购买了几样特产。店主见黄先生是外地人,且着急赶飞机,便在找给他的零钱中掺入了50元假币。黄先生登机后才发现假币。
提示:预防假币就得看仔细,即使是在时间紧迫的时候,也要检验一下自己收到的钱币是真是假。
“警方来电”冻结账户骗了她
案例10:2013年3月14日,王女士先后接到分别自称是“温州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和“该市公安局警务人员”的电话,表明将冻结王女士名下的银行卡,如不愿意就要到银行取款机上进行申请操作。王女士信以为真,于当天中午12时许,到当地一处ATM机上,根据对方提示进行操作后,被转走卡内现金9960元。
提示:近年来,利用电信和网络的诈骗犯罪案件也在持续高发。此类案件隐蔽性好、社会影响大;骗术的快速推陈出新,叫人防不胜防;消费者一旦受骗,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更高金额的财产损失。诈骗分子使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实施行骗,或是经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称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需核查资金来源或将本人所有存款转移至“安全账户”,且承诺核查完毕后返还。对此,警方声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的存款账户、密码等隐私,民警也不会通过电话指导如何转账、设密码,也不可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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