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处罚可免 虚开发票罪责难逃
2014/3/21 12:21:08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张涛为逃避税款,联系他人为其陆续6次虚开32张发票总金额750余万元,用以混凝土公司结算货款,偷逃税款22万余元。
在法定期限内,张涛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税务机关决定对其逃税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然而,税务机关的“免罚牌”并没有让张涛彻底免责,张涛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对此,张涛辩称,其逃税与虚开发票系牵连行为,应择一重罪即逃税罪予以处罚,现因法定事由免于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其逃税罪的责任,故亦不应当追究其虚开发票罪的责任,应宣告其无罪。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涛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张涛在逃税的故意下,实施了两个阶段的行为,一是要求他人为其虚开发票;二是将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发票与逃税分属手段与目的行为,因案发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被免于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是行为犯,不以逃税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发票这一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按照罪刑法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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