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疏忽少计电费 用电户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2014/3/26 20:00:36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因工作人员疏忽,将电脑数据库中用电户的用电倍率录入错误,从而少计算用电户的用电量,致使供电局电费损失三十余万元,而用电户因此获利三十余万元。近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百年包装公司返还大洋供电局不当得利399621.62元。
2012年1月起,原告大洋供电局为用电企业百年包装公司专变供电,当时约定供电倍率为40/5(即计量倍率为电表度数的800倍)。2013年6月,原告工作人员对专变用户进行普查,在对被告的计量表及互感器统计核实中,发现被告在原告电脑数据库中登记的倍率为30/5(即计量倍率为电表度数的600倍),而被告的实际用电倍率为40/5,原告工作人员遂邀请被告公司负责人到场进行确认,被告公司负责人在确认单上签字认可。事后查明造成该错误的原因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在电脑录入时将被告用电倍率录入错误,将40/5的倍率错录为30/5,造成少计被告用电量422120KW.H,从而少收取被告电费399621.62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补交上述电费,被告则不予补交,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大洋供电局为百年包装公司供电并收取电费,是双方约定的行为,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电力,被告应按实际用电量支付相应电费。在被告用电期间,因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少计被告用电量422120KW.H,原告因此遭受399621.62元的电费损失,被告因此获得了399621.62元的利益且被告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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