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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尽安全提示义务 租客煤气中毒被判赔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认为房东姚先生未尽到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导致董女士煤气中毒身亡,董女士家属将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获悉,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姚先生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的调解协议。

  2006年4月,姚先生与冯某(董女士爱人的哥哥)签订租房协议书,将一间铺面房出租给冯某,并约定不得转租和转做他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2011年4月,双方口头约定,姚先生又将一间北房出租给冯某。同年6月,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铺面房和北房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但未予阻止。姚先生看房时曾发现冯某夫妇、董女士夫妇四人在出租房内居住,亦未进行阻止。2013年1月,董女士在改造后的承租房内烧开水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2013年5月,董女士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合法出租手续及条件,没有设置供暖设备,也没有安装必要通风、排烟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姚先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故请求判令姚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姚先生辩称,自己是把房屋出租给冯某,而不是出租给董女士及其家属;取暖为空调,房屋适宜居住;董女士是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不是房屋导致其死亡;董女士在烧水时操作不当,且其本人应有一定的防护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冯某擅自改动格局,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也支付了救护、抢救费用,故不同意董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未予阻止,发现冯某夫妻以外人员居住在承租房内,亦未进行阻止。姚先生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具有监督检查、安全提示义务,即便姚先生默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动,也有监督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现有证据未证实姚先生已尽上述义务,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董女士为成年人,未确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经改造后厨房内使用煤气导致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姚先生赔偿董女士家属13万余元。

  判决后,姚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二中院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确保屋内基本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防止发生意外。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从租客一方讲,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均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即便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造,也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多人合租住房时,由于使用人相对较多,因此还应当特别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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