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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宫”者又作案 二审最终获刑一年半(刑事案件)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2014年4月2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孙希春盗窃上诉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孙希春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劳动教养四次,行政处罚一次,2013年12月4日,他刚刚因为盗窃罪被刑满释放,可仍不思悔改,又于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希春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亦予以了考虑。因此,判决孙希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孙希春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孙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孙希春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对孙希春判处的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因此,对他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律师/长沙高辉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房地产律师/长沙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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