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产生的纠纷相邻人应担责
案情
原告穆某、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为东西邻居。原、被告西南方有一自然形成的水塘,其房前胡同是一条由东向西的自然流水通道。2010年5月,被告将门前流水通道堵塞,致使原告家中及房子周围囤积大量雨水。后经村委调解,被告方在门前流水通道留一水孔,但2010年9月15日,被告又将该水孔堵塞,致使下雨时原告门前再次形成大量积水,房子被完全浸泡在水中,给原告一家日常生活、出行造成诸多不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修通自然流水通道,保证原告家中及周围相关路面不再积水能正常通行。
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排除妨碍,确保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房前胡同流水畅通。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上诉。
说法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一方擅自堵截自然流水,影响他方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原、被告房前胡同是一条由东向西的自然流水通道,系历史自然形成,被告方将门前胡同路面人为垫高并用水泥硬化,擅自改变现状,给原告排水造成不便,虽留出水沟,但并不能确保流水通畅。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一家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正常通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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