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专利案“诉前禁令” 避免癌症患者被误导
“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是一种治疗疾病的发明专利,准确说是“肠癌胃癌的治疗”。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诺华公司”)享有这一专利的普通许可及相关授权,在专利一旦遭遇侵权时可以提起诉讼。
法官告诉记者,“伊马替尼”是一种通行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保护的是“伊马替尼”新的治疗用途。“也就是说,治疗白血病是该药的第一用途,治疗肠癌胃癌是新发现的用途,特别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
2013年8月,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天晴公司”)开始销售、许诺销售药品“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根据其官网及药品包装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该药品属于上述专利要求中所述化学结构的可药用盐,说明书将“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明确列为该药品的适应症之一,并在“药代动力学”部分提到该药品可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同时,该药品由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药房公司”)销售。
诺华公司认为,正大天晴公司和大药房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审理中,诺华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药品过程中,在说明书“适应症”及“药代动力学”部分停止使用含有涉及“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的相关内容。法院经审查认为,诺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其申请。
对于“如果不停止会带来什么损害”的问题,法官告诉记者,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药品上标注其享有的“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就等于吸引肠癌胃癌患者,必然降低其市场份额,影响药品销售。“被告正在以‘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的名目申请药品进入医保用药目录,一旦申请成功,将给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害。”
法官说,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意在保护权利人经过创造性努力,在某种已知药物上发现的新治疗用途或第二医药用途。制药企业尤其是仿制药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关于制药企业药品生产、核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增设专门人员对生产或销售药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排查,重点审核是否涉及他人专利权和企业是否尽到了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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