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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嫖宿幼女获刑8年

今天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因嫖宿幼女罪二审获刑八年。

  张志宏,1960年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临渭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资料显示,其于1992年8月用3万元人民币创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至案发时公司固定资产近亿元,拥有职工数百人。

  张志宏的辩护理由包括“被害人已化妆,还是当时房间昏暗,自己喝多酒,不能识别受害人真实年龄”等。4月24日,渭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未采纳此辩护意见,认为张志宏“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同案刘某某等3人“积极寻找卖淫对象并予以介绍、引见、沟通、撮合”,分别获六年、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5月25日,陕西省渭南市某中学1名13岁初中二年级女生柳静(化名),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到临渭区解放路银河宾馆,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最终张志宏在该宾馆与柳静发生性关系。

  同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志宏被刑拘,随后以嫖宿幼女罪名被提起公诉。2014年1月,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张志宏有期徒刑八年。张志宏不服此判,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志宏的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张志宏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被害人柳静(化名)系幼女,所以,无法认定张志宏构成嫖宿幼女罪。

  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雷某、马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与被害人柳静(化名)发生性关系时,张志宏有可能不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但对同案人员刘某某、刘某(原审被告人)介绍的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学生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是明知的。且上诉人雷某、杨某某、马某某在见到被害人第一面后就对被害人的自报年龄产生怀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款、第3款规定精神,除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外,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该《意见》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上诉人张志宏明知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学生,其他同案人员在明知或已怀疑被害人属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张志宏却相信被害人的自报年龄,未能对自已的行为做到谨慎从事,甘冒风险,无论是被害人已化妆,还是当时房间昏暗,自己喝多酒等,均不是其辩解的理由。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志宏及辩护人均未能提供出被害人非幼女的确凿证据。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宏身为两级人大代表,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雷某、马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介绍、引见、沟通、撮合,提供卖淫场所,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在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已根据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其作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张志宏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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