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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该支付多少管理费?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2日,西安市的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其丰田车停放到单位附近的某停车位,该停车位时间段为早8:00—晚上21:00。但时至中午,“911”爱国保钓游行运动波及此地,并出现打砸抢现象。负责汽车收费的刘先生看势不妙,将王先生的车窗打破,将车开到附近的家属院,从而避免了该车被砸的情况发生。一直搜寻爱车的王先生于第二天找到刘先生,刘先生说“你的车是我放进家属院的,要取车先拿5000元的保管费。”王先生说给钱可以,但必须提供票据。由于刘先生拿不出发票,但又不给车,二人遂产生争议。

【法律问题】

刘先生索要这5000元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停车费的收取问题一直是民众所关心的敏感问题。就西安而言,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定额承包制”的模式。承包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话,催生了收钱不撕票、撕假票、超标准、跨区域等收费乱象。而且收费员从承包人那里领工资,如同“临时工”,承包人不给他们买“三金”,也不签劳动合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但这一现象在2012年8月12日发生变化。2012年8月12日,由西安市政府授权,集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于一体的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国有独资公司)正式挂牌起航。

就本案而言,负责看管车辆的刘先生是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的员工,其有收取停车费、开具正规发票的权利与义务。要分析刘先生索要的这5000元是否合理,主要应当分析刘先生行为的法律性质。

首先,在早8:00至中午这段时间,王先生应当按照《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规定,履行支付停车费的义务。

其次,面对“911”保钓爱国运动中的打砸抢事件,刘先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应向刘先生支付因其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停车费等,但该笔费用仅限于因管理事物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其他。但是刘先生的行为是民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并不是行政收费行为,故刘先生没有支付相应发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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