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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更换不履行执照变更手续将连带担责

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转让行为,转让时,财产交接完毕后,有的未能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执照变更登记,有的想继续沿用原业主的营业执照,这样就产生了转让后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经营者发生债务纠纷,原来登记的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呢?

  近日,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属于上述情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实际经营者程某支付原告贵州某农产品公司货款127800元,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李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系赤峰某酒厂的登记业主,实际经营者为程某。2010年3月18日,原告贵州某农产品公司与赤峰某酒厂订立《经销协议》,在贵州省经销该酒厂生产的系列白酒。协议签订后,赤峰某酒厂按约向原告发货。2011年3月10日,原告以赤峰某酒厂所供货物存在包装破损、酒量不足、与所定货物包装不相符等问题为由,将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运回赤峰某酒厂。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赤峰某酒厂返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也就是赤峰某酒厂的登记业主立即给付退货款及运费共计142760元。诉讼中,法院查明程某系赤峰某酒厂的实际经营者,依法追加程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赤峰某酒厂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业主为被告李某,李某将赤峰某酒厂转让给被告程某后,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被告程某仍以赤峰某酒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故被告李某对赤峰某酒厂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析理】

  本案涉及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若发生债务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可以说,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是说,当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业主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需要提起诉讼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将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由此很多登记的业主无缘无故卷入了债务纠纷。

  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被告李某已经将酒厂转让给程某,欠款也是程某在经营酒厂过程中发生的债务,程某作为酒厂的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民事责任。那么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对于债权人贵州某农产品公司来说,没有法定义务必须知晓李某与程某的关系,其也只能从工商登记部门得知赤峰某酒厂的登记情况,并不可能得知其它内部转让情况。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要求李某与程某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合情合理。

  法官在此提醒,在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转让过程中,除了要签订转让协议之外,还要及时去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因为一味图省事有的时候会带来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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