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抢劫欠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2014/5/12 22:03:05
欠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应用的十分广泛。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债务人以暴力方式当场抢取欠条的行为,该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暴力抢夺的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其一,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债务人抢劫欠条,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其二,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其三,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
笔者认为,不能将所有抢劫欠条的行为均定成抢劫罪,只有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才构成抢劫罪。
首先,欠条本身就是物品,并且被赋予一种债权性凭证的本质特点,无论欠条能不能兑现,它都是一个物品,属于财物范畴,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其可以被认定为抢劫罪意义上的财物。
其次,欠条作为债权人手中的唯一凭证,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丧失,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有了欠条,就能主张到自己的经济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等。
再次,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债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抢欠条行为一旦发生,就犯了抢劫罪。
最后,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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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暴力抢夺的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其一,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债务人抢劫欠条,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其二,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其三,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
笔者认为,不能将所有抢劫欠条的行为均定成抢劫罪,只有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才构成抢劫罪。
首先,欠条本身就是物品,并且被赋予一种债权性凭证的本质特点,无论欠条能不能兑现,它都是一个物品,属于财物范畴,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其可以被认定为抢劫罪意义上的财物。
其次,欠条作为债权人手中的唯一凭证,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丧失,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有了欠条,就能主张到自己的经济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等。
再次,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债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抢欠条行为一旦发生,就犯了抢劫罪。
最后,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当欠条成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时,债务人抢劫欠条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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