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问题咨询】
重庆的朱先生说: 2012年9月21日,其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人民币1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协议达成后,朱先生支付购车定金40万元。次日,该公司与另一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与朱先生订购的同品牌同型号汽车。同年10月8日,该公司将约定的车辆交付朱先生,车辆验收单上注明:客户接车时实际公里数为400公里。同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该车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到4S维修店检查咨询,得知该车在2012年9月21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并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朱先生想问:其能否以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的行为是消费欺诈,还是仅属存在过错的合同违约。
出售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和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经营者对于前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后者则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要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应包括以下四个要件: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被欺诈方因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为此,本案如要获得双倍赔偿,则应有证据证实汽车销售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则就不能主张双倍的赔偿。
即使朱先生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汽车销售公司也要承担着确保其出售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于该汽车销售公司疏于查验汽车是否使用过等质量问题,故存在过错,因此朱先生可以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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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未约定还款期限,债务人死亡后,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下一条: 本案中原登记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