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方确认公交纵火案嫌犯 排除他人伙同可能
【最新通报:宜宾警方确认是余跃海纵火】@宜宾公安新闻发布人今(14)日下午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已确认是余跃海纵火,通过视频排除了他人伙同作案,是个人行为,而且在其居住处还发现有剩余汽油。
宜宾市公安局关于“5.12”公交汽车放火案破案情况的通报
昨天凌晨1点新闻发布会后,经公安机关40小时继续工作,案情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死者身份
现场唯一死者为余跃海:男,汉族,内江市人,生于1963年1月16日,身份证号码为5110021963011622515。认定理由如下:
一是物证指向。现场勘查中,从死者腰部提取一部手机,机主登记资料为余跃海。
二是亲属辨认。经余跃海亲属辨认,死者是余跃海。
三是指纹对比。余跃海于2007年因一起伤害案,被翠屏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天,并留下十指指纹。通过现场死者指纹与余跃海2007年留下的指纹比对,认定同一。
四是DNA锁定。比对余跃海和其女儿的DNA,认定二人系父女关系。
二、现场唯一死者余跃海为本案作案人。其作案过程是:
2014年5月12日下午15时55分许,余跃海乘坐电三轮离开其住地,手中提有一蓝色包装袋,袋内装有盛满汽油的白色塑料桶,16时45分许,余到达南门桥北桥头女学街口公交车站,并在此逗留,16时56分许,余在此登上路过的14路公交车中门,手中提有从其租房处离开时提的蓝色包装袋,16时58分许,余在行驶中的14路公交车中门处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引发公交车燃烧。上述过程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指认。同车目击证人亲眼目睹余跃海在公交汽车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2、现场勘查和检验结论证实。
一是公交车行驶记录视频记录了余跃海上车及在车上放火过程;
二是起火点位于汽车中段靠近车门位置,与余跃海所站位置一致;
三是从起火点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汽油成分;
四是从现场提取的打火机为红色,与目击证人陈述一致;
五是通过对余跃海临时租住地搜查勘验,提取到一个5公升容量白色塑料油桶,桶内装有3.6公升液体,经检验为汽油;
六是燃烧中心现场提取的塑料桶残留物与余跃海租住地提取的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为同种物质。
3、相关的视频资料证明。
4、调查排除其他人员参与共同作案的可能。
综合上述情况,“5.12”公交汽车放火案系余跃海个人实施的极端行为,调查获取的证据等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破案条件,因此宣告破案。
“5.12”公共汽车放火案件发生后,宜宾市检察院派专人从立案、侦查,到破案进行了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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