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刘先生未缴纳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及自来水费用,将其告上了法庭,刘先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拒不支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及自来水费用。
【法律问题】
刘先生以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关于综合管理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及自来水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争议,关于房屋公共维修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公共维修金是债权,且法律未明文规定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许多生效法律文书亦采纳业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公共维修金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且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代收人,不应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经分析,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时称,“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房屋公共维修金有其特殊性,其权利属于全体业主,虽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但也是一个大群体的公共利益;且全体业主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其很难通过自身的行为去行使该项权利(即以全体业主的名义,或授权业委员提起诉讼),目前其通常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代为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在这种委托关系中无利益驱动,物业委托合同中又往往没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法律中也无明文规定,如果适用时效制度,会使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第二种观点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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