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
2014/7/28 10:07:57
【案情】
2009年5月7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
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应驳回杨军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中,因杨军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天字公司协商解除的承包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当事人却在此基础上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其效力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有效。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协议是对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的合意,具有独立性。订立承包协议与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不同的民事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不同的债,应当分别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合同既可解释为有效又可解释为无效的,应优先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这是罗马法确立的“使合同有效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为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经济往来和便利贸易发展,立法对无效情形规定得更加详细和严格,将行为无效限定在少数情形,在司法中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理念。本案赔偿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无效。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其履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被履行的场合,也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还应折价补偿;违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条款也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赔偿违法合同未能履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支持了违法合同的履行,变相认定了违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明显违反了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为可撤销协议。虽然法律评价上,并非任何合同均受法律的保护,但当事人一般都自觉认可合同拘束力,并且没有意识到这种拘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误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故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协议赔偿损失,赔偿义务人如履行协议将遭受较大损失,故其签订赔偿协议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赔偿协议。
【说法】
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为基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按照该条规定协商赔偿事宜,法律不应当禁止。故无效合同和赔偿协议相对独立,不应简单地以赔偿协议是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而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总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赔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限制,需要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断其责任,进而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过错分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错,第(二)、(五)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双方的过错,而第(三)、(四)种情形既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过错,也可能是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如何理解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形是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在法治国家,法律是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法律必须被遵守是法治的基础,它一旦被公布,社会成员就负有学习、遵守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晓作为不遵守甚至违反法律而逃脱惩罚的理由。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依意思表示所追求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要想使其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知悉相关法律,以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如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则当事人双方就被视为未遵守法律,双方均存在过错。
2、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分类
按照上述无效合同的分类,区分赔偿协议中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及其程度,赔偿协议可以划分为:(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3)有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另一方的协议。第(3)种情形还可以再细分为过错程度大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小一方的协议和过错程度小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大一方的协议。当事人有时并不思考他们协议解除的合同的效力。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时也会自愿履行无效的合同,但在法官眼里,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评价、当事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
3、不同赔偿协议的效力
(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就赔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场合,赔偿义务人会抗辩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认为合同有效,从而在此基础上与合同相对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此类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明显的恶意(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目的非法),也应当知道法律对其出于恶意行为的负面评价后果,其辩称不知悉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不仅与法律相悖,也与公众的普遍道德认知水准不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
在合同因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场合,如合同尚未履行就被解除,被欺诈或者不知对方怀有非法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可能同意赔偿对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出现被胁迫订立合同的一方获得赔偿的情形),此类赔偿协议应为无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梁慧星先生曾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性道德型、射幸行为型,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古老的罗马法谚称: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非法行为人以欺诈、隐瞒其非法目的的手段诱使善良相对人与其订立合同,又通过解除合同获得对方的赔偿,其违法行为不仅未得到制裁,还因此取得利益,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无效,将鼓励违法行为,使整个社会陷入法律信仰危机,进而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在任何人类社会中均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此类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有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另一方的协议
在双方均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场合下所订立的赔偿协议中,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当然,如果赔偿数额跟应承担的责任相比不相当,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但是其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理由并非基于对合同效力的错误理解,而是双方对赔偿数额与应承担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即承担的责任较小而赔偿数额过大,或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而赔偿数额过小才是行使该权利的理由。
本案中,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杨军与天字公司均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但分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数额的约定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其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赔偿协议有效,一、二审法院对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均正确。如若当事人认为其赔偿数额与其应分担责任不相适应,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撤销。但在未依法被变更或撤销前,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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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司法鉴定中因果关系参与度在民事责任划分中的认定
下一条: 代位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2009年5月7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
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应驳回杨军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中,因杨军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天字公司协商解除的承包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当事人却在此基础上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其效力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有效。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协议是对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的合意,具有独立性。订立承包协议与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不同的民事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不同的债,应当分别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合同既可解释为有效又可解释为无效的,应优先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这是罗马法确立的“使合同有效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为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经济往来和便利贸易发展,立法对无效情形规定得更加详细和严格,将行为无效限定在少数情形,在司法中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理念。本案赔偿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无效。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其履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被履行的场合,也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还应折价补偿;违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条款也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赔偿违法合同未能履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支持了违法合同的履行,变相认定了违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明显违反了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为可撤销协议。虽然法律评价上,并非任何合同均受法律的保护,但当事人一般都自觉认可合同拘束力,并且没有意识到这种拘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误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故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协议赔偿损失,赔偿义务人如履行协议将遭受较大损失,故其签订赔偿协议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赔偿协议。
【说法】
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为基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按照该条规定协商赔偿事宜,法律不应当禁止。故无效合同和赔偿协议相对独立,不应简单地以赔偿协议是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而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总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赔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限制,需要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断其责任,进而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过错分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错,第(二)、(五)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双方的过错,而第(三)、(四)种情形既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过错,也可能是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如何理解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形是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在法治国家,法律是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法律必须被遵守是法治的基础,它一旦被公布,社会成员就负有学习、遵守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晓作为不遵守甚至违反法律而逃脱惩罚的理由。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依意思表示所追求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要想使其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知悉相关法律,以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如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则当事人双方就被视为未遵守法律,双方均存在过错。
2、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分类
按照上述无效合同的分类,区分赔偿协议中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及其程度,赔偿协议可以划分为:(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3)有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另一方的协议。第(3)种情形还可以再细分为过错程度大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小一方的协议和过错程度小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大一方的协议。当事人有时并不思考他们协议解除的合同的效力。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时也会自愿履行无效的合同,但在法官眼里,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评价、当事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
3、不同赔偿协议的效力
(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就赔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场合,赔偿义务人会抗辩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认为合同有效,从而在此基础上与合同相对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此类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明显的恶意(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目的非法),也应当知道法律对其出于恶意行为的负面评价后果,其辩称不知悉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不仅与法律相悖,也与公众的普遍道德认知水准不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
在合同因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场合,如合同尚未履行就被解除,被欺诈或者不知对方怀有非法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可能同意赔偿对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出现被胁迫订立合同的一方获得赔偿的情形),此类赔偿协议应为无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梁慧星先生曾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性道德型、射幸行为型,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古老的罗马法谚称: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非法行为人以欺诈、隐瞒其非法目的的手段诱使善良相对人与其订立合同,又通过解除合同获得对方的赔偿,其违法行为不仅未得到制裁,还因此取得利益,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无效,将鼓励违法行为,使整个社会陷入法律信仰危机,进而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在任何人类社会中均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此类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有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另一方的协议
在双方均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场合下所订立的赔偿协议中,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当然,如果赔偿数额跟应承担的责任相比不相当,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但是其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理由并非基于对合同效力的错误理解,而是双方对赔偿数额与应承担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即承担的责任较小而赔偿数额过大,或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较大而赔偿数额过小才是行使该权利的理由。
本案中,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杨军与天字公司均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但分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数额的约定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其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赔偿协议有效,一、二审法院对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均正确。如若当事人认为其赔偿数额与其应分担责任不相适应,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撤销。但在未依法被变更或撤销前,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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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司法鉴定中因果关系参与度在民事责任划分中的认定
下一条: 代位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