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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  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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